第1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暫停外國船舶在領海特定海域內無害通過:一、發生內亂戒嚴,須防止外力介入。二、與外國發生武裝衝突或敵對狀態。三、發生海上緊急危難。四、武器系統研發試驗。五、作戰演訓。六、建構國防機密工程。七、其他有關國家利益或安全事項。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特定海域之範圍及期間,行政院得委任國防部公告,並依國軍實彈射擊通報作業程序及彈藥處理要點,通報送達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