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的搜尋結果
條文搜尋結果
第 50 / 62 頁- 行政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42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對於個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致妨害個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而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行政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48條 …一項規定。二、違反依第二十條之一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事項、管理機制、應採取措施之規定。三、未依第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四、違反第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
- 行政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51-1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指定前二項公告範圍之非公務機關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或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前項計畫、處理方法應具備之內容、執行方式或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比照主管機關依第二十條之…
- 行政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電子檔案技術服務收費標準 本條文有附件第2條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以下簡稱本局)提供電子檔案轉置(製)及媒體銷毀等技術服務,其收費標準如附表一。相關申請程序由本局另定之。
- 行政科技部南部科學園區管理局處務規程 第11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如下:一、印信典守及文書、檔案之管理。二、議事、出納、財務、營繕、採購及其他事務管理。三、本局辦公廳、宿舍等不動產之取得及管理配置。四、本局辦公廳、宿舍新建、擴建、遷建等營繕工程之審查、協調及督導。五、本局…
- 行政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1條 本細則依檔案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 行政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3條 各機關管理檔案,應依本法第四條規定,並參照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機關檔案管理單位及人員配置基準,設置或指定專責單位或人員。
- 行政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規定,經該管機關核准,將檔案運往國外者,應先以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並經管理該檔案機關首長核定。前項檔案如屬永久保存之機關檔案,並應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 行政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5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檔案中之器物交有關機構保管時,應訂定書面契約或作成紀錄存查。
- 行政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七條第一款至第七款所定檔案管理作業事項用詞,定義如下:一、點收:指檔案管理單位或人員將辦畢歸檔之案件,予以清點受領。二、立案:指就檔案之性質及案情,歸入適當類目,並建立簡要案名。三、編目:指就檔案之內容及形式特徵,…
- 行政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7條 各機關辦理本法第七條所定檔案點收、保管及檢調作業規範,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行政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8條 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至少每年應辦理檔案清理一次。
- 行政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9條 各機關設置檔案典藏場所及設備,應參照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檔案庫房設施基準等相關規定辦理。各機關管理維護檔案,應參照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檔案保存相關規定,防止蟲、鼠、水、火、煙、光、熱、塵、污、黴、菌、盜及震等之損壞。
- 行政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八條規定編製之檔案目錄,應符合檔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檔案分類編案規範及檔案編目規範,並每半年依下列規定,送交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一、中央一、二級機關,均由各該機關送交。二、中央三級以下機關,均層報由上級中…
- 行政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11條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彙整之國家檔案目錄及機關檔案目錄,應每半年依下列方式之一公布:一、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二、刊載於政府出版品。三、提供公開閱覽、抄錄或複製。四、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
- 行政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各機關對於本法施行前未屆滿保存年限之檔案,應辦理回溯編目建檔。前項檔案屬永久保存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完成;屬定期保存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七年完成。
- 行政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各機關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辦理檔案保存價值鑑定;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因受贈、受託保管或收購私人或團體所有珍貴文書認有必要者,亦同:一、訂(修)定檔案保存年限區分表,認有必要。二、辦理檔案移轉。三、辦理檔案銷毀認有必要。四…
- 行政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13-1條 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得將國家檔案之管理及應用,委託其他機關(構)或民間團體辦理。
- 行政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公營事業機構移轉民營者,其永久保存之檔案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期保存之檔案應報請該機構主管機關處理。前項定期保存檔案之管理及應用事項,公營事業機構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委託其他機關(構)或民間團體辦理。
- 行政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14-1條 機關改制為公營事業機構者,其改制前檔案應移交該機關之上級主管機關。前項檔案之管理及應用事項,該上級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委任所屬下級機關(構)、委託其他機關(構)或民間團體辦理。
- 行政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機關裁撤時,其永久保存之檔案應移轉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定期保存之檔案應移交上級主管機關或其指定之機關,或依規定辦理銷毀。機關改組時,其所有檔案應移交至業務承接機關。機關部分業務移撥他機關時,其有關之檔案應併同移交。
- 行政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內容含有本法第十八條各款所定限制應用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 行政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者,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電話、住(居…
- 行政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所定之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以電子傳遞方式申請應用檔案或於申請…
- 行政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21條 為推廣檔案應用服務,各機關除設置閱覽、抄錄及複製之處所外,並得視業務需要,辦理下列事項:一、諮詢服務。二、展覽。三、研究出版。四、其他推廣事項。各機關辦理前項應用服務,應注意維護公共利益及個人權益。
- 行政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22條 因應用檔案知悉之檔案內容,應依相關法規保護規定使用之。
- 行政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定國家檔案之開放應用,應依本法及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國家檔案開放應用要點辦理。國家檔案因有特殊情形,無法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者,原管理該檔案機關得敘明具體事由及擬延長開放之期限,由檔案…
- 行政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24條 各機關檔案管理單位應定期列表,統計歸檔、立案、編目、保管、檢調應用及清理等檔案管理情形。
- 行政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25條 各機關文書檔案管理資訊化作業,應依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及相關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 行政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27條 中央二級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所屬機關檔案管理情形,應定期辦理考評及獎懲。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應對各機關檔案管理作業,實施必要之輔導、訓練及評鑑;經評鑑績優者,得予獎勵,並公開表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