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23條 法規:檔案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檔案法母法 第23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定國家檔案之開放應用,應依本法及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國家檔案開放應用要點辦理。國家檔案因有特殊情形,無法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者,原管理該檔案機關得敘明具體事由及擬延長開放之期限,由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同意。前項三十年期限之計算,以案卷為單位,並以該檔案文件產生日最晚者為準。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