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法規:檔案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檔案法母法 第17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以案件或案卷為單位。檔案內容含有本法第十八條各款所定限制應用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提供之。檔案應用,以提供複製品為原則;有使用原件之必要者,應於申請時記載其事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