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法規:檔案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檔案法母法 第20條 本法第十九條所定之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申請人依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以電子傳遞方式申請應用檔案或於申請書上註明電子傳遞位址者,前項通知書,得以電子傳遞方式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