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法施行細則 第4條 法規:檔案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國家發展委員會 › 通用目 相關法規 檔案法母法 第4條 各機關依本法第五條規定,經該管機關核准,將檔案運往國外者,應先以微縮、電子或其他方式儲存,並經管理該檔案機關首長核定。前項檔案如屬永久保存之機關檔案,並應經檔案中央主管機關同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