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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 12 頁- 行政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10條 經核准設置之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其執照之核發、補發及換照,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徵收證照費。前項執照之核發,如僅以校正代替換照者,免徵收證照費。
- 行政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11條 經核准設置之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如需停業或廢止登記者,應於一個月前向監管海關申請。
- 行政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12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經核准設置後,不具第七條規定之條件者,海關應命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廢止其登記。但海關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廢止登記者,無須命限期改正。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經核准實施自主管理後,不具第七條之一規定之條件者,海…
- 行政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13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指定專責人員二人以上代表處理保稅自主管理事項。前項專責人員應通過海關舉辦或由海關審查通過之民間機構舉辦之專業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書。專責人員變更時,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即通知海關,以供備查。第一項自主管理包括…
- 行政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14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規定設置自用保稅倉庫,存儲專供銷售之貨物。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保稅貨物,如需維修、退回原供應廠商或退運出口,應移運至其自用保稅倉庫辦理。
- 行政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15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之貨物,應依規定先辦理進儲自用保稅倉庫,其通關手續依關稅法及相關法規辦理。前項進儲自用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經臺灣本島轉運離島地區者,應依海關管理保稅運貨工具辦法規定辦理。
- 行政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16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提貨處及其自用保稅倉庫間保稅貨物之移運,應將移倉申請書(含裝箱單明細)電子資料傳輸至海關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系統,經系統回應記錄有案憑以移運。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或連線中斷等事由,致未能傳輸者,應先報經監…
- 行政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17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及存儲於其自用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存儲期限以二年為限。但經海關核准者,得延長一年。前項貨物存儲期間,應自進儲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自用保稅倉庫之日起算。自保稅倉庫轉儲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自用保稅倉庫之貨物,其存儲期間…
- 行政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18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監視系統應維持正常效能,二十四小時連續錄影,其監視錄影檔案應存檔三十日。但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者,不在此限。前項監管海關查核時,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配合調閱錄影影像存檔資料,不得拒絕。
- 行政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19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貨物予旅客,並由其隨身攜出離島地區至臺灣本島或其他離島地區者,其免稅品目、數量、金額,範圍如下:一、酒類:每人每次一點五公升(不限瓶數)以下,全年合計數以十二次為上限。二、菸品:每人每次捲菸二百支以下…
- 行政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20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售予旅客之貨物,其金額或數量逾前條所定限額者,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就超額部分,依關稅法、貨物稅條例、菸酒稅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計算稅額,代向旅客收取,並開立含上列稅款之售貨單交付旅客收執。離島…
- 行政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21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貨時,應要求購貨人出示護照、外僑居留證、旅行證件或身分證明文件,經核對旅客身分無訛後,始得銷售。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公開標示貨物銷售價格。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貨時,應開立二聯售貨單,並應經購貨人簽名,第一聯…
- 行政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22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於貨物銷售及提貨時,即時將售貨單及提貨資料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傳送至海關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系統,始得辦理銷售貨物之除帳作業。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辦理旅客退貨,原售貨單上應加註退貨字樣或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應將退…
- 行政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23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依第十五條第一項進儲自用保稅倉庫之貨物因故退貨,應依保稅倉庫設立及管理辦法及相關關務法規辦理。依前項規定辦理自課稅區廠商購買加工外銷品之退貨,應於進儲之翌日起三個月內提出申請,原供廠商已領有視同出口報單副…
- 行政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24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貨所需之贈品、試用品、包裝盒、包裝紙袋(材料)等非銷售貨物之通關、進儲、領用及贈送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始得除帳:一、應於進儲報單申報註明非銷售貨物,並設專帳控管專區存儲,且外包裝上應有明顯標示。二、銷…
- 行政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25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依本辦法自行設計印製之有關憑證報表及依商業會計法應設置之各項會計簿籍,應以電腦處理,並採永續盤存制存貨制度,逐日逐筆詳細即時建檔登載進貨及銷貨有關資料,以備海關及主管稽徵機關稽查。
- 行政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26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業務經營情形、帳冊及庫存,監管海關及稽徵機關得隨時派員前往查核,必要時並予盤存。
- 行政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27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及其存儲於自用保稅倉庫之保稅貨物,應每年由海關派員會同辦理一次年度盤存。其盤存得事先申請海關核准委由會計師辦理並簽證,海關得派員會同辦理。年度盤存之盤存日期,除特殊情形得事先報經監管海關核准提前或延長外,…
- 行政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28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依前條規定辦理盤存結果,如實際盤存數量與帳面結存數量不符時,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者,應敘明理由,並於接獲海關核發之補稅通知日起十日內,繕具報單補繳進口稅費。二、實際盤存數量多於…
- 行政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29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帳冊及報表,應於年度盤存結案後,保存十年;其相關憑證保存五年。前項相關憑證,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得於盤存結案後報經監管海關核准,以電子媒體按序儲存後,依規定年限保存,其原始單證得予銷毀。銷毀後,監管海關查案…
- 行政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30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停業或廢止登記者,其保稅貨物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所有保稅貨物,應由海關封存或與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聯鎖於該商店之倉庫內,海關應不定期派員巡查,必要時得予保管。二、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向監管海關洽訂或由監管海關逕…
- 行政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31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保稅貨物於存儲期間,遭受損失或損壞者,應依關稅法第五十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規定辦理;其於災害事實終止之翌日起算一週內報經海關查明屬實者,得核實除帳。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保稅貨物於存儲期間,因失竊而致短少…
- 行政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32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海關得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之一第八項規定,予以警告並限期改正或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連續處罰三次仍未完成改正者,得停止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業務之…
- 行政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離島地區,包括澎湖縣、金門縣(含烏坵鄉)、連江縣、臺東縣綠島鄉、蘭嶼鄉及屏東縣琉球鄉。
- 行政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 第3條 本辦法適用對象,指離島地區內國民中學或其附設補習學校、高級中等學校、五年制、二年制專科學校或其進修部之應屆畢業學生。前項學生申請保送,應設籍離島地區累計達九年以上,並應符合下列之規定。但經離島地區所屬縣政府審認設籍九年確…
- 行政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 第4條 離島地區學生申請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類別如下:一、國民中學及附設補習學校應屆畢業生,以申請保送縣境內高級中等學校為限,或得申請保送五年制專科學校。二、高級中等學校、五年制及二年制專科學校及其進修部應屆畢業生,得申請保送…
- 行政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 第5條 離島地區所屬縣政府為地方建設需要,應訂定各階段別、類(科)別人才培養保送計畫、保送名額,於每年八月三十一日前分別報請擬保送學校之該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 行政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 第6條 離島地區學生合於本辦法及招生簡章規定者,由就讀學校彙整保送申請表、家長(或監護人)同意書、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歷年成績單及學籍異動等文件,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造…
- 行政離島地區學生保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辦法 第7條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受理各離島地區學生申請保送事宜,應設立保送甄試委員會或納入招生委員會辦理,必要時得設立聯合保送甄試委員會辦理甄試作業。辦理招生作業時,應將甄試時間、地點、資格、錄取名額及類科別、成績計算標準、保送學生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