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29條 法規: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三章 管理 第29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帳冊及報表,應於年度盤存結案後,保存十年;其相關憑證保存五年。前項相關憑證,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得於盤存結案後報經監管海關核准,以電子媒體按序儲存後,依規定年限保存,其原始單證得予銷毀。銷毀後,監管海關查案須列印單證及有關文件時,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負責提供,不得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