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條離島免稅購物商店銷貨所需之贈品、試用品、包裝盒、包裝紙袋(材料)等非銷售貨物之通關、進儲、領用及贈送作業,依下列方式辦理,始得除帳:一、應於進儲報單申報註明非銷售貨物,並設專帳控管專區存儲,且外包裝上應有明顯標示。二、銷貨附隨之贈品,應併同銷售貨物列載於售貨單;其他非銷售貨物應於使用前填具「非銷售貨物申請領用單」,並經海關核備之有權領用人員簽署後,以電子方式傳輸海關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