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條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於貨物銷售及提貨時,即時將售貨單及提貨資料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傳送至海關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系統,始得辦理銷售貨物之除帳作業。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辦理旅客退貨,原售貨單上應加註退貨字樣或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並應將退貨資料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傳送至海關離島免稅購物商店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