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第三章 管理 第18條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監視系統應維持正常效能,二十四小時連續錄影,其監視錄影檔案應存檔三十日。但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者,不在此限。前項監管海關查核時,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配合調閱錄影影像存檔資料,不得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