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業」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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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不動產證券化條例 第13條 …投資信託受益證券之私募:一、銀行業、票券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二、符合主管機關所定條件之自然人、法人或基金。前項第二款之應募人總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受託機構應第一項第二款對象之合理…
  2. 行政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減資辦法 第4條 …百以上,且其他財務比率亦須符合證券管理相關規定,並不得影響原證券業務之正常運作。四、期貨子公司試算減資後之調整後淨資本額不得少於期貨交易人未沖銷部位所需之客戶保證金總額百分之二十,且其他財務比率亦須符合期貨管理相關規定,…
  3. 行政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 第30條 …出存摺、轉帳申請書:一、融券賣出者辦理現券償還轉帳。二、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擔保品轉帳。三、依保管事業規定終止登錄換發實體有價證券,辦理歸戶領回轉帳。四、符合櫃檯中心規定辦理證券商營業處所議價買賣國際債券轉帳。五、辦理以…
  4. 行政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2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申報,並副知中央銀行:一、開業。二、變更重大營業計畫。三、發生或可預見重大虧損情事。四、發生重大訴訟案件。五、發生違反本條例或主管機關依本條例所…
  5. 行政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3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業務,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依照證券商辦理業務之有關法令辦理;對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業務之應遵循事項,依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
  6. 行政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4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證券商於限期內據實提報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7. 行政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5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於每季及每月營業終了後十日內,於「證券商申報單一窗口」依相關報表格式,申報業務相關之季報表、資產…
  8. 行政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6條 外國證券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盈餘之匯出,於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帳列盈餘併入該外國證券商在我國分公司盈餘,向金管會申報後始得匯出。
  9. 行政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7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併入其總公司計算淨值、財務比率及自有資本適足比率,並應維持金管會規定之比率。證券商淨值、財務比率及自有資本適足比率連續三個月低於金管會規定之比率者,金管會得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金管會得暫停其國…
  10. 行政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8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外幣拆款或融資之期限及總餘額應符合主管機關規定。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證券業務,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與客戶辦理外幣間買賣,惟經向金管會申請許可後,得代理客戶辦理外幣間買賣。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因…
  11. 行政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9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所定各款業務,應依本辦法、主管機關之規定、各交易巿場當地之法規、交易所及自律機構之規章為之。
  12. 行政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9-1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本條例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第五款所定帳戶保管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客戶委託帳戶保管業務,其客戶對象屬境內專業投資人者,應以證券商名義於外匯指定銀行開設存放客戶款項之外匯存…
  13. 行政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11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其經理人、受僱人不得轉介投資人至國外證券商開戶、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經理人及受僱人從事前項轉介行為,視為該證券商授權範圍內之行為。
  14. 行政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12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外幣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應事先評估其風險及效益,並訂定相關經營策略及作業準則,向金管會申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核准辦理外幣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後,對於個別外幣衍生性金融商品之辦理,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15. 行政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13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經理人資格,須符合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二條第一項及第十條第一項之規定。但依該規則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充任者,應具備國際金融專業知識或外匯業務之經驗。
  16. 行政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13-1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遵循洗錢防制法、資恐防制法、主管機關所定應取得或驗證之文件、資料或資訊(如附件)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所定證券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助恐怖主義注意事項範本等規定,確實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並納入內部控…
  17. 行政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13-2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得透過海外機構或專業人士(以下簡稱中介人)依本辦法及洗錢防制法等規定,或不低於前開規定之標準,協助對境外客戶辦理確認客戶身分程序,除應符合下列規定外,其執行方案及中介人名單應報金管會備查:一、中介人協助…
  18. 行政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13-3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於辦理新開戶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不得將境內客戶推介予代辦公司,或勸誘、協助境內客戶轉換為非居住民身分於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開戶。二、應加強瞭解開戶往來目的、帳戶用途及預期之交易活動,境外法人客戶如涉有…
  19. 行政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7-1條 …公司、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農(漁)會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證券業、保險業或其他期貨業之負責人。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一、因期貨商與該等機構間之投資關係,且無董事長、經理人互相兼任情事,並經本會核准者。二、因特殊需要經本…
  20. 行政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規則 第10條 …務之全部或一部;其業務與外匯有關者,應先經中央銀行核准;有關證券業務部分,應報請證券主管機關許可。一、信託業務:(一)收受、經理及運用各種信託資金。(二)募集共同信託基金。(三)受託經管各種財產,包括受託管理運用各種年金…
  21.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1條 …證券商及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分別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制定本條例。
  22.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4條 …,指經中央銀行許可辦理外匯業務之金融機構或依本條例設立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六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寄存之外匯存款,得向該分行申請解約或解約後辦理匯款…
  23.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22-3條 …其總公司申請主管機關特許,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會計獨立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依前項規定設立之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應專撥營業所用資金;其最低金額,由金管會定之。第一項申請特許應具備之條件、程序、應檢附之文…
  24.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22-4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之國際證券業務如下:一、對於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銷售其總公司發行之外幣公司債及其他債務憑證。二、辦理中華民國境內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之外幣有價證券或其他經主管…
  25.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22-5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得將前條第一項各款業務,委託同一證券商經中央銀行同意辦理證券相關外匯業務之分公司(以下簡稱受委託分公司)代為處理,受委託分公司處理時,應帳列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前項受委託分公司得代為處理之業務範圍,包括…
  26.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22-6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辦理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各款業務,除本條例另有規定者外,不受管理外匯條例、證券交易法、信託業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期貨交易法有關規定之限制。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有關財務、業務、資金運用、風險管理、向其…
  27.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22-7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辦理第二十二條之四第一項各款業務之所得,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之銷售…
  28.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22-8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證券業務,準用第八條至第十條、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
  29.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22-9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視情節之輕重,處警告、命令證券商解除其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職務、對總公司或分公司就其所營業務之全部或一部為六個月以內之停業、對總公司或分公司營業許可之撤銷或廢止:一、辦理第二…
  30. 行政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22-10條 意圖妨礙主管機關對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檢查或司法機關調查,偽造、變造、湮滅、隱匿、掩飾工作底稿或有關紀錄、文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