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第4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構檢查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業務、財務及其他有關事項,或令證券商於限期內據實提報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財務報告、財產目錄或其他有關資料及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