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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其經理人、受僱人不得轉介投資人至國外證券商開戶、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之經理人及受僱人從事前項轉介行為,視為該證券商授權範圍內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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