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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 78 頁- 行政空難海難及陸上交通事故災害潛勢資料公開辦法 第2條 …傷亡、失蹤或財物損失,或航空器遭受損害或失蹤者。二、海難:指船舶發生故障、沉沒、擱淺、碰撞、失火、爆炸或其他有關船舶、貨載、船員或旅客之非常事故者。三、陸上交通事故:指鐵路、公路及大眾捷運等運輸系統,發生行車事故,或因天…
- 行政內河航行規則 第1條 船舶在內河航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之規定。
- 行政內河航行規則 第13條 …撞之虞時,兩船之一艘,應照左列規定,避讓航路:一、自由行駛之船舶,應讓用帆行駛之船舶。二、自由行駛之船舶相近時,其逆水者應讓順水者。三、用帆行駛之船舶相近時,其順風者應讓逆風者。
- 行政內河航行規則 第21條 船舶於航行中遇有他船求救時,除本船亦在危險中外,應立時盡力施救。
- 行政內河航行規則 第22條 船舶不得將含油物質、污水、垃圾、煤屑、塑膠物品及沙石等,任意投棄入水,應予貯存運岸處理。
- 行政內河航行規則 第23條 船舶不得在河道中流或交叉轉彎處停泊。
- 行政內河航行規則 第25條 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航政機關得停止該船舶航行。
- 行政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 第3條 …以內之專屬道路。六、國際港口:指國際商港或經核定准許中華民國船舶及外國通商船舶出入之工業專用港。
- 行政海商法 第1條 本法稱船舶者,謂在海上航行,或在與海相通之水面或水中航行之船舶。
- 行政海商法 第2條 本法稱船長者,謂受船舶所有人僱用主管船舶一切事務之人員;稱海員者,謂受船舶所有人僱用由船長指揮服務於船舶上所有人員。
- 行政海商法 第3條 下列船舶除因碰撞外,不適用本法之規定:一、船舶法所稱之小船。二、軍事建制之艦艇。三、專用於公務之船舶。四、第一條規定以外之其他船舶。
- 行政海商法 第4條 船舶保全程序之強制執行,於船舶發航準備完成時起,以迄航行至次一停泊港時止,不得為之。但為使航行可能所生之債務,或因船舶碰撞所生之損害,不在此限。國境內航行船舶之保全程序,得以揭示方法為之。
- 行政海商法 第6條 船舶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適用民法關於動產之規定。
- 行政海商法 第7條 除給養品外,凡於航行上或營業上必需之一切設備及屬具,皆視為船舶之一部。
- 行政海商法 第8條 船舶所有權或應有部分之讓與,非作成書面並依下列之規定,不生效力:一、在中華民國,應申請讓與地或船舶所在地航政主管機關蓋印證明。二、在外國,應申請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蓋印證明。
- 行政海商法 第9條 船舶所有權之移轉,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 行政海商法 第10條 船舶建造中,承攬人破產而破產管理人不為完成建造者,船舶定造人,得將船舶及業經交付或預定之材料,照估價扣除已付定金給償收取之,並得自行出資在原處完成建造。但使用船廠應給與報償。
- 行政海商法 第11條 共有船舶之處分及其他與共有人共同利益有關之事項,應以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之價值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 行政海商法 第12條 船舶共有人有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其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儘先承買。因船舶共有權一部分之出賣,致該船舶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時,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 行政海商法 第13條 船舶共有人,以其應有部分供抵押時,應得其他共有人過半數之同意。
- 行政海商法 第14條 船舶共有人,對於利用船舶所生之債務,就其應有部分,負比例分擔之責。共有人對於發生債務之管理行為,曾經拒絕同意者,關於此項債務,得委棄其應有部分於他共有人而免其責任。
- 行政海商法 第15條 船舶共有人為船長而被辭退或解任時,得退出共有關係,並請求返還其應有部分之資金。前項資金數額,依當事人之協議定之,協議不成時,由法院裁判之。第一項所規定退出共有關係之權,自被辭退之日起算,經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
- 行政海商法 第17條 船舶共有人,應選任共有船舶經理人,經營其業務,共有船舶經理人之選任,應以共有人過半數,並其應有部分之價值合計過半數之同意為之。
- 行政海商法 第18條 共有船舶經理人關於船舶之營運,在訴訟上或訴訟外代表共有人。
- 行政海商法 第19條 共有船舶經理人,非經共有人依第十一條規定之書面委任,不得出賣或抵押其船舶。船舶共有人,對於共有船舶經理人權限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 行政海商法 第20條 共有船舶經理人,於每次航行完成後,應將其經過情形,報告於共有人,共有人亦得隨時檢查其營業情形,並查閱帳簿。
- 行政海商法 第21條 船舶所有人對下列事項所負之責任,以本次航行之船舶價值、運費及其他附屬費為限:一、在船上、操作船舶或救助工作直接所致人身傷亡或財物毀損滅失之損害賠償。二、船舶操作或救助工作所致權益侵害之損害賠償。但不包括因契約關係所生之損…
- 行政海商法 第22條 前條責任限制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一、本於船舶所有人本人之故意或過失所生之債務。二、本於船長、海員及其他服務船舶之人員之僱用契約所生之債務。三、救助報酬及共同海損分擔額。四、船舶運送毒性化學物質或油污所生損害之賠償…
- 行政海商法 第23條 船舶所有人,如依第二十一條之規定限制其責任者,對於本次航行之船舶價值應證明之。船舶價值之估計,以下列時期之船舶狀態為準:一、因碰撞或其他事變所生共同海損之債權,及事變後以迄於第一到達港時所生之一切債權,其估價依船舶於到達…
- 行政海商法 第24條 …、海員及其他在船上服務之人員,本於僱傭契約所生之債權。二、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人身傷亡,對船舶所有人之賠償請求。三、救助之報酬、清除沉船費用及船舶共同海損分擔額之賠償請求。四、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陸上或水上財物毀損滅失,對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