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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
航政目
內河航行規則
第23條
內河航行規則 第23條
法規:
內河航行規則
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航政目
第23條
船舶
不得在河道中流或交叉轉彎處停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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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條
船舶不得將含油物質、污水、垃圾、煤屑、塑膠物品及沙石等,任意投棄入水,應予貯存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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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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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輪船越過帆船時,除緩輪前進外,應放長聲汽號一響。
第18條
輪船遇左列情形,除緩輪前進外,每二分鐘應放長聲汽號一響。一、遇霧、雪或大雨視界不良時。二、經過河道交叉曲折轉彎時。
第19條
輪船於航行中除遇求救時,應連放汽號或霧號,或擊警鐘,或用通話旗號,夜間或兼放藍火至遇救時止。
第20條
輪船在河道交叉狹窄曲折轉彎或堤岸低陷之處航行時,應緩輪慢行。
第21條
船舶於航行中遇有他船求救時,除本船亦在危險中外,應立時盡力施救。
第22條
船舶不得將含油物質、污水、垃圾、煤屑、塑膠物品及沙石等,任意投棄入水,應予貯存運岸處理。
第24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國際海上避碰規則之規定。
第25條
違反本規則之規定者,航政機關得停止該船舶航行。
第26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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