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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仲裁法 第1條 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或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前項爭議,以依法得和解者為限。仲裁協議,應以書面為之。當事人間之文書、證券、信函、電傳、電報或其他類似方式之通訊,足認有仲裁合意者…
  2. 行政仲裁法 第3條 當事人間之契約訂有仲裁條款者,該條款之效力,應獨立認定;其契約縱不成立、無效或經撤銷、解除、終止,不影響仲裁條款之效力。
  3. 行政仲裁法 第5條 仲裁人應為自然人。當事人於仲裁協議約定仲裁機構以外之法人或團體為仲裁人者,視為未約定仲裁人。
  4. 行政仲裁法 第9條 仲裁協議,未約定仲裁人及其選定方法者,應由雙方當事人各選一仲裁人,再由雙方選定之仲裁人共推第三仲裁人為主任仲裁人,並由仲裁庭以書面通知當事人。仲裁人於選定後三十日內未共推主任仲裁人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為之選定。仲裁協議約…
  5. 行政仲裁法 第10條 當事人之一方選定仲裁人後,應以書面通知他方及仲裁人;由仲裁機構選定仲裁人者,仲裁機構應以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及仲裁人。前項通知送達後,非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不得撤回或變更。
  6. 行政仲裁法 第11條 當事人之一方選定仲裁人後,得以書面催告他方於受催告之日起,十四日內選定仲裁人。應由仲裁機構選定仲裁人者,當事人得催告仲裁機構,於前項規定期間內選定之。
  7. 行政仲裁法 第13條 …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出缺,或拒絕擔任仲裁人或延滯履行仲裁任務者,當事人得再行約定仲裁人;如未能達成協議者,當事人一方得聲請仲裁機構或法院為之選定。當事人選定之仲裁人,如有前項事由之一者,他方得催告該當事人,自受催告之日起,十…
  8. 行政仲裁法 第14條 …對於仲裁機構或法院依本章選定之仲裁人,除依本法請求迴避者外,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
  9. 行政仲裁法 第15條 …理仲裁事件,並保守秘密。仲裁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即告知當事人︰一、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所定法官應自行迴避之同一原因者。二、仲裁人與當事人間現有或曾有僱傭或代理關係者。三、仲裁人與當事人之代理人或重要證人間現有或曾…
  10. 行政仲裁法 第16條 仲裁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請求其迴避︰一、不具備當事人所約定之資格者。二、有前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對其自行選定之仲裁人,除迴避之原因發生在選定後,或至選定後始知其原因者外,不得請求仲裁人迴避。
  11. 行政仲裁法 第17條 當事人請求仲裁人迴避者,應於知悉迴避原因後十四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仲裁庭提出,仲裁庭應於十日內作成決定。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前項請求,仲裁庭尚未成立者,其請求期間自仲裁庭成立後起算。當事人對於仲裁庭之決定不…
  12. 行政仲裁法 第18條 當事人將爭議事件提付仲裁時,應以書面通知相對人。爭議事件之仲裁程序,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相對人收受提付仲裁之通知時開始。前項情形,相對人有多數而分別收受通知者,以收受之日在前者為準。
  13. 行政仲裁法 第19條 當事人就仲裁程序未約定者,適用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仲裁庭得準用民事訴訟法或依其認為適當之程序進行。
  14. 行政仲裁法 第20條 仲裁地,當事人未約定者,由仲裁庭決定。
  15. 行政仲裁法 第21條 仲裁進行程序,當事人未約定者,仲裁庭應於接獲被選為仲裁人之通知日起十日內,決定仲裁處所及詢問期日,通知雙方當事人,並於六個月內作成判斷書;必要時得延長三個月。前項十日期間,對將來爭議,應自接獲爭議發生之通知日起算。仲裁庭…
  16. 行政仲裁法 第22條 當事人對仲裁庭管轄權之異議,由仲裁庭決定之。但當事人已就仲裁協議標的之爭議為陳述者,不得異議。
  17. 行政仲裁法 第23條 仲裁庭應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機會,並就當事人所提主張為必要之調查。仲裁程序,不公開之。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18. 行政仲裁法 第24條 當事人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
  19. 行政仲裁法 第25條 涉外仲裁事件,當事人得約定仲裁程序所使用之語文。但仲裁庭或當事人之一方得要求就仲裁相關文件附具其他語文譯本。當事人或仲裁人,如不諳國語,仲裁庭應用通譯。
  20. 行政仲裁法 第29條 當事人知悉或可得而知仲裁程序違反本法或仲裁協議,而仍進行仲裁程序者,不得異議。異議,由仲裁庭決定之,當事人不得聲明不服。異議,無停止仲裁程序之效力。
  21. 行政仲裁法 第30條 當事人下列主張,仲裁庭認其無理由時,仍得進行仲裁程序,並為仲裁判斷︰一、仲裁協議不成立。二、仲裁程序不合法。三、違反仲裁協議。四、仲裁協議與應判斷之爭議無關。五、仲裁人欠缺仲裁權限。六、其他得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之事由。
  22. 行政仲裁法 第31條 仲裁庭經當事人明示合意者,得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
  23. 行政仲裁法 第32條 …多額之意見,至達過半數為止。合議仲裁庭之意見不能過半數者,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仲裁程序視為終結,並應將其事由通知當事人。前項情形不適用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定。但當事人於收受通知後,未於一個月內起訴者,不在此限。
  24. 行政仲裁法 第33條 仲裁庭認仲裁達於可為判斷之程度者,應宣告詢問終結,依當事人聲明之事項,於十日內作成判斷書。判斷書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有法定代…
  25. 行政仲裁法 第34條 仲裁庭應以判斷書正本,送達於當事人。前項判斷書,應另備正本,連同送達證書,送請仲裁地法院備查。
  26. 行政仲裁法 第35條 …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仲裁庭得隨時或依聲請更正之,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法院。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27. 行政仲裁法 第36條 民事訴訟法所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事件,經當事人合意向仲裁機構聲請仲裁者,由仲裁機構指定獨任仲裁人依該仲裁機構所定之簡易仲裁程序仲裁之。前項所定以外事件,經當事人合意者,亦得適用仲裁機構所定之簡易仲裁程序。
  28. 行政仲裁法 第37條 仲裁人之判斷,於當事人間,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仲裁判斷,須聲請法院為執行裁定後,方得為強制執行。但合於下列規定之一,並經當事人雙方以書面約定仲裁判斷無須法院裁定即得為強制執行者,得逕為強制執行︰一、以給付金錢或…
  29. 行政仲裁法 第38條 …理由而未附者。但經仲裁庭補正後,不在此限。三、仲裁判斷,係命當事人為法律上所不許之行為者。
  30. 行政仲裁法 第39條 仲裁協議當事人之一方,依民事訴訟法有關保全程序之規定,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如其尚未提付仲裁,命假扣押或假處分之法院,應依相對人之聲請,命該保全程序之聲請人,於一定期間內提付仲裁。但當事人依法得提起訴訟時,法院亦得命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