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16條 法規:仲裁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二章 仲裁庭之組織 第16條 仲裁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請求其迴避︰一、不具備當事人所約定之資格者。二、有前條第二項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對其自行選定之仲裁人,除迴避之原因發生在選定後,或至選定後始知其原因者外,不得請求仲裁人迴避。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