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35條 法規:仲裁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35條 判斷書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仲裁庭得隨時或依聲請更正之,並以書面通知當事人及法院。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