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36條 法規:仲裁法 類別:行政 › 法務部 › 法律事務目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36條 民事訴訟法所定應適用簡易程序事件,經當事人合意向仲裁機構聲請仲裁者,由仲裁機構指定獨任仲裁人依該仲裁機構所定之簡易仲裁程序仲裁之。前項所定以外事件,經當事人合意者,亦得適用仲裁機構所定之簡易仲裁程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