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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公務員懲戒法 第15條 降級,依受懲戒人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薪);其期間為二年。
  2. 司法公務員懲戒法 第16條 減俸,依受懲戒人現職之月俸(薪)減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支給;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三年以下。自減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
  3. 司法公務員懲戒法 第18條 …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累計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4. 司法法官法 第50條 …下:一、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二、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三、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四、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或剝奪退養金。五、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
  5. 司法法官法 第71條 …並自第二十二級起敘。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七款轉任法官者,準用現職法官改任換敘辦法敘薪。三、候補法官本俸分六級,從第十九級至第二十四級,並自第二十四級起敘。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及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助研究員…
  6. 司法法官法 第75條 現職法官之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與法官之轉任提敘辦法,由考試院會同司法院、行政院定之。依法官俸表所支俸給如較原支俸給為低者,補足其差額,並隨同待遇調整而併銷。前項所稱待遇調整,指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之調整、職務調動…
  7. 司法法官法 第77條 …者,得申請停止辦理審判案件。前二項停止辦理審判案件法官,仍為現職法官,但不計入該機關所定員額之內,支領俸給總額之三分之二,並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辦理自願退休及撫卹。第一項、第二項停止辦理審判案件之申請程序、…
  8. 司法法官法 第78條 …領之月退休金、公保養老給付之每月優惠存款利息合計,超過同俸級現職法官每月俸給之百分之九十八者,減少其月退養金給與數額,使每月所得,不超過同俸級現職法官每月俸給之百分之九十八。第二項退養金給與辦法由司法院會同考試院、行政院…
  9. 司法法官法 第98條 現職法官於本法施行前已任命為實任法官者,毋須經法官遴選程序,當然取得法官之任用資格,且其年資之計算不受影響,本法施行前已任命為實任檢察官者,亦同。法官、檢察官之年資相互併計。
  10. 司法法官法 第100條 …例第四十條第一項或第二項停止辦理案件之實任法官、檢察官,支領現職法官、檢察官之俸給,不適用第七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
  11.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再任及免職。二、轉任:指非具法官身分人員轉任法官。但不包括現職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或政務人員。三、解職:指候補法官、試署法官之候補、試署服務成績經依本法第九條第六項再予考核仍不及格者,停止其候補、試署並予解職。四、遷調…
  12.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6條 現職法官轉任下列人員後,再回任法官者,毋須經法官遴選程序:一、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特任人員。二、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先後擔任前項各款人員,其年資未中斷者,亦同。
  13.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7條 曾任候補、試署法官因故於候補或試署期間離職後再任,或曾任或現職候補、試署檢察官經遴選為法官者,應按其已任年資依本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繼續候補或試署。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執行律師業務及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五項所稱律師執業年資…
  14.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39條 …法第八十八條第四項所稱曾任候補、試署、實任法官或檢察官,包含現職候補、試署、實任法官。曾任候補、試署法官或檢察官於候補或試署期間離職後經遴選為候補、試署檢察官者,應按其已任年資依本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繼續候補或試署。依…
  15. 司法法官法施行細則 第40條 現職法官、檢察官轉任下列人員後,再回任檢察官者,毋須經檢察官遴選程序:一、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九項所定政務人員及特任人員。二、其他法律明定年資及待遇依相當職務之法官、檢察官列計之人員。先後擔任前項各款人員,其年資未中斷者,亦…
  16. 司法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2條 為因應法庭傳譯需要,法院於現職通譯不適宜或不敷應用時,應逐案約聘特約通譯,以維聽覺或語言障礙者或不通曉國語人士之訴訟權益。
  17. 司法法院特約通譯約聘辦法 第8條 …選人名冊,名冊內應記載備選人之姓名、照片、年齡、電話、住所、現職、語言能力級別或其他資格證明及合格證書有效期限,並應登錄其姓名及語言能力級別或其他資格證明於法院網站,提供法官或其他機關團體聘用時參考。前項登載之資料如有異…
  18. 司法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技術審查官與商業調查官借調辦法 第2條 …、公私立大學院校、研究機構、公民營事業機構具備相關技術專長之現職人員至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充任技術審查官、商業調查官。前項所稱現職人員,不包括各機關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
  19. 司法司法人員人事條例 第40條 …衰弱,不能勝任職務者,停止辦理案件。停止辦理案件司法官,仍為現職司法官,支領司法官之給與,並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法及公務人員撫卹法辦理退休及撫卹。但不計入該機關所定員額之內。
  20. 司法司法院及所屬機關員額管理辦法 第13條 …,應著重機關整體策略與未來業務發展狀況之配合程度。經評鑑認有現職工作不適任者,受評機關應依相關法令採取考核淘汰、資遣、不續約、訓練、工作重新指派等措施。
  21. 司法法官退養金給與辦法 第2條 …法第七十八條第二項所定比率上限;其計算退養金比率上限之同俸級現職法官每月俸給,按兼領月退休金之比例折算。第一項任職法官年資,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規定按日十足計算。第一項年齡之計算,除本辦法另有規定者外,依戶籍記載自出…
  22. 司法法官進修考察辦法 第20條 …下列服務年資,視同實任法官之服務年資,並依前項規定計算:一、現職實任檢察官經遴選為法官者,其轉任前之實任檢察官服務年資。二、由實任法官轉任之現職司法行政人員或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所定特任人員回任法官,且服務年資未…
  23.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7條 二審法院法官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者,擇優遴選:一、現職實任法官。但高等行政法院以外其他二審專業法院之法官任用資格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二、最近五年未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處分,或司法院院長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為…
  24. 司法法官遷調改任辦法 第9條 …及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委員應就具有下列各款資格者,擇優遴選:一、現職實任法官十二年以上。二、最近五年未受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之懲處處分,或司法院院長依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為職務監督處分。
  25. 司法法官遴選辦法 第18條 …第一款、第三款及第三項第四款所定資格者,得自行申請轉任法官。現職檢察官申請轉任法官,由司法院函請法務部調查所屬檢察官轉任法官之意願後,將其所提文件彙報司法院辦理。
  26. 司法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第4條 …三項或第八十九條第九項所定特任人員於年度中回任法官職務。二、現職檢察官於年度中經遴選轉任法官。依前二項規定合併計算之年資,以連續任職者為限。評定年度內受解職、撤銷任用資格、免職、停止職務、撤職等處分或經職務法庭裁定停止職…
  27. 司法法警管理辦法 第23條 現職僱用法警之管理,適用現職雇員管理要點之規定,並準用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及第十條至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28. 司法法警管理辦法 第24條 法警職務出缺,得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之規定僱用非現職人員為職務代理人,並得由各機關依下列規定自行辦理甄選:一、體格條件:參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法警類科之體格檢查標準。二、應試科目:參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
  29. 司法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10條 …日內提交現辦事務所在法院報送司法院。但曾任候補法官、檢察官或現職候補檢察官經遴選為法官,且繼續候補期間未滿二年者,其送審期間如下:一、一年以上未滿二年者,應於候補期滿前六個月內,自行指定其中一日為基準日,再選定該日回溯一…
  30. 司法候補試署法官辦理事務及服務成績考核辦法 第11條 …日內提交現辦事務所在法院報送司法院。但曾任試署法官、檢察官或現職試署檢察官經遴選為法官,且繼續試署期間未滿一年者,其送審期間如下:一、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者,應於派代試署法官滿六個月後,自行指定一日為基準日,再選定自派代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