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 第15條 法規:公務員懲戒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二章 懲戒處分 第15條 降級,依受懲戒人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或二級改敘;自改敘之日起,二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受降級處分而無級可降者,按每級差額,減其月俸(薪);其期間為二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