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 第18條 法規:公務員懲戒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第二章 懲戒處分 第18條 記過,得為記過一次或二次。自記過之日起一年內,不得晉敘、陞任或遷調主管職務。一年內記過累計三次者,依其現職之俸(薪)級降一級改敘;無級可降者,準用第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