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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 7 頁-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47條 旅行業不得以分公司以外之名義設立分支機構,亦不得包庇他人頂名經營旅行業務或包庇非旅行業經營旅行業務。
-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48條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經營旅客出國觀光團體旅遊業務,於團體成行前,應以書面向旅客作旅遊安全及其他必要之狀況說明或舉辦說明會。成行時每團均應派遣領隊全程隨團服務。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辦理前項出國觀光旅客團體旅遊,應派遣外…
-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49條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應督導與管理其僱用經外語領隊人員專用制評量及訓練合格,領取執業證人員,僅得為其執行領隊業務,不得受其他旅行業之僱用或指派,執行領隊業務。
-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50條 旅行業執行業務時,該旅行業及其所派遣之隨團服務人員,均應遵守下列規定:一、不得有不利國家之言行。二、不得於旅遊途中擅離團體或隨意將旅客解散。三、應使用合法業者依規定設置之遊樂及住宿設施。四、旅遊途中注意旅客安全之維護。五…
-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51條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經營國人出國觀光團體旅遊,應慎選國外當地政府登記合格之旅行業,並應取得其承諾書或保證文件,始可委託其接待或導遊。國外旅行業違約,致旅客權利受損者,國內招攬之旅行業應負賠償責任。
-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52條 旅行業辦理國內、外觀光團體旅遊及接待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觀光團體旅客旅遊業務,發生緊急事故時,應為迅速、妥適之處理,維護旅客權益,對受害旅客家屬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事故發生後二十四小時內應向交通部觀光署報備,並依緊急…
-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53條 交通部觀光署為督導管理旅行業,得定期或不定期派員前往旅行業營業處所或其業務人員執行業務處所檢查業務。交通部觀光署除前項檢查外,基於調查事實必要時,得命旅行業或其執行業務人員提出之業務有關報告及文件,並據實陳述辦理業務之情…
-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54條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代客辦理出入國及簽證手續,應切實查核申請人之申請書件及照片,並據實填寫,其應由申請人親自簽名者,不得由他人代簽。
-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55條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及其僱用之人員代客辦理出入國及簽證手續,不得為申請人偽造、變造有關之文件。
-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56條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為旅客代辦出入國手續,應向交通部觀光署或其委託之旅行業相關團體請領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並應指定專人負責送件;其請領識別證之數量,由交通部觀光署公告之。前項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不得借供本公司以外之旅行…
-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57條 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代客辦理出入國或簽證手續,應妥慎保管其各項證照,並於辦妥手續後即將證件交還旅客。前項證照如有遺失,應於二十四小時內檢具報告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警察機關或交通部觀光署報備。
-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58條 旅行業繳納之保證金為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後,應於接獲交通部觀光署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五目規定之金額繳足保證金,並改善業務。
-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59條 旅行業解散者,應依法辦妥公司解散登記後十五日內,拆除市招,繳回旅行業執照及所領取之識別證,並由公司清算人向交通部觀光署申請發還保證金。經廢止旅行業執照者,應由公司清算人於處分確定後十五日內依前項規定辦理。第一項規定,於旅…
-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60條 旅行業受撤銷、廢止執照處分、解散或經宣告破產登記後,其公司名稱,依公司法第二十六條之二規定限制申請使用。申請籌設之旅行業名稱,不得使用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名稱,或與他旅行業名稱或商標之讀音相同,或其名稱或商標亦不得…
-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61條 旅行業從業人員應接受交通部觀光署及直轄市觀光主管機關舉辦之專業訓練;並應遵守受訓人員應行遵守事項。觀光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專業訓練,得收取報名費、學雜費及證書費。第一項之專業訓練,觀光主管機關得委託有關機關、團體辦理之。
-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62條 旅行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代客辦理出入國或簽證手續,明知旅客證件不實而仍代辦者。二、發覺僱用之導遊人員違反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而不為舉發者。三、與政府有關機關禁止業務往來之國外旅遊業者。四、未經報准,擅自允許…
-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63條 旅行業僱用之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未辦妥離職手續而任職於其他旅行業。二、擅自將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借供他人使用。三、同時受僱於其他旅行業。四、掩護非合格領隊帶領觀光團體出國旅遊者。五、掩護非合格導遊執行接待或引導國外或大…
-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64條 旅行業對其指派或僱用之人員執行業務範圍內所為之行為,推定為該旅行業之行為。
-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65條 旅行業不得委請非旅行業從業人員執行旅行業務。但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派遣專人隨團服務者,不在此限。非旅行業從業人員執行旅行業業務者,視同非法經營旅行業。
-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66條 旅行業舉辦團體旅遊、個別旅客旅遊及辦理接待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觀光團體、個別旅客旅遊業務,應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金額及範圍如下:一、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意外死亡最低為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最高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二、…
-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67條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之旅行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接獲交通部觀光署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金額投保履約保證保險:一、受停業處分,停業期滿後未滿二年。二、喪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觀光公…
-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68條 旅行業依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應於十日內,依交通部觀光署規定之格式填報保單資料。
-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69條 旅行業或其從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予以獎勵或表揚外,並得協調有關機關獎勵之:一、熱心參加國際觀光推廣活動或增進國際友誼有優異表現者。二、維護國家榮譽或旅客安全有特殊表現者。三、撰寫報告或提供資料有參採價值者。四、經營…
-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70條 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規定繳納保證金之旅行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接獲交通部觀光署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同款第一目至第五目規定金額繳足保證金:一、受停業處分者。二、保證金被強制執行者。三、喪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觀…
-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71條 旅行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交通部觀光署得公告之:一、保證金被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扣押或執行者。二、受停業處分或廢止旅行業執照者。三、無正當理由自行停業者。四、解散者。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者。六、未依第六十六條規定…
-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72條 甲種旅行業最近二年未受停業處分,且保證金未被強制執行並取得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認可足以保障旅客權益之觀光公益法人會員資格者,於申請變更為綜合旅行業時,就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本規則修正發布時所提高之綜合旅行業保證金額度,得按…
-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73條 旅行業受停業處分者,應於停業始日繳回交通部觀光署發給之各項證照;停業期限屆滿後,應於十五日內申報復業,並發還各項證照。
-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74條 旅行業依法設立之觀光公益法人,辦理會員旅遊品質保證業務,應受交通部觀光署監督。
-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75條 旅行業符合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規定者,得檢附證明文件,申請交通部觀光署依規定發還保證金。旅行業因戰爭、傳染病或其他重大災害,嚴重影響營運者,得自交通部觀光署公告之次日起一個月內,依前項規定,申請交通部觀光署暫時發還…
- 行政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77條 民國八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前設立之甲種旅行業,得申請退還旅行業保證金至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四目規定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