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8條旅行業繳納之保證金為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後,應於接獲交通部觀光署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至第…
- 第59條旅行業解散者,應依法辦妥公司解散登記後十五日內,拆除市招,繳回旅行業執照及所領取之識別證,並由公司清算人向交通部觀光署申…
- 第60條旅行業受撤銷、廢止執照處分、解散或經宣告破產登記後,其公司名稱,依公司法第二十六條之二規定限制申請使用。申請籌設之旅行業…
- 第61條旅行業從業人員應接受交通部觀光署及直轄市觀光主管機關舉辦之專業訓練;並應遵守受訓人員應行遵守事項。觀光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專…
- 第62條旅行業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代客辦理出入國或簽證手續,明知旅客證件不實而仍代辦者。二、發覺僱用之導遊人員違反導遊人員管理規…
- 第63條旅行業僱用之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未辦妥離職手續而任職於其他旅行業。二、擅自將專任送件人員識別證借供他人使用。三、同時…
- 第65條旅行業不得委請非旅行業從業人員執行旅行業務。但依第四十一條規定派遣專人隨團服務者,不在此限。非旅行業從業人員執行旅行業業…
- 第66條旅行業舉辦團體旅遊、個別旅客旅遊及辦理接待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觀光團體、個別旅客旅遊業務,應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金…
- 第67條依前條第三項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之旅行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接獲交通部觀光署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同條第二項第一款至…
- 第68條旅行業依規定投保履約保證保險,應於十日內,依交通部觀光署規定之格式填報保單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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