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的搜尋結果
相關法規
條文搜尋結果
第 1 / 7 頁-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4條 …核發予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且已依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繳納保證金之旅行業。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經交通部觀光局會商移民署專案核准之團體,不受第一項公告數額之限制。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5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除個人旅遊外,應由旅行業組團辦理,並以團進團出方式為之,每團人數限五人以上四十人以下。經國外轉來臺灣地區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每團人數限五人以上。但符合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之大陸地區人民,…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5-1條 旅行業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不得接待由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旅行業、其他機構或個人組成之個人旅遊旅客團體。前項所稱個人旅遊旅客團體,指全團均由來臺從事個人旅遊之旅客所組成,或由來臺從事個人旅遊之旅客與來臺從…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6條 …第二款規定者,申請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由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之旅行業代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申請許可,並由旅行業負責人擔任保證人:一、團體名冊,並標明大陸地區帶團領隊。二、經交通部觀光局審查通過之行程表。三、入出境…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7條 …發給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以下簡稱入出境許可證),交由接待之旅行業轉發申請人;申請人應持憑該證,連同回程機(船)票、大陸地區所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地區人民往來臺灣地區通行證或旅行證件,經機場、港口查驗入出境。經許可…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9條 …其他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應於停留期間屆滿前,由代申請之旅行業或申請人向移民署申請延期,每次不得逾七日。旅行業應就前項大陸地區人民延期之在臺行蹤及出境,負監督管理責任,如發現有違法、違規、逾期停留、行方不明、提前出境…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10條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應具備下列要件,並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核准:一、成立三年以上之綜合或甲種旅行業。二、為省市級旅行業同業公會會員或於交通部觀光局登記之金門、馬祖旅行業。三、最近二年未曾變更代表人。…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11條 旅行業經依前條規定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核准,並自核准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交通部觀光局繳納新臺幣一百萬元保證金後,始得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旅行業未於三個月內繳納保證金者,由交通部觀光局廢止其核准。前項已繳納…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13條 旅行業依第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應與大陸地區具組團資格之旅行社簽訂組團契約,且不得與經交通部觀光局禁止業務往來之大陸地區組團旅行社營業。旅行業應對所代申請之應備文件真實性善盡注意義務,並要求…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14條 旅行業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應依旅行業管理規則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投保責任保險。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投保包含旅遊傷害、突發疾病醫療及善後處理費用之保險,每人因意外事故死亡最低保險金額為新…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15條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行程之擬訂,應排除下列地區:一、軍事國防地區。二、國家實驗室、生物科技、研發或其他重要單位。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16條 …或持用冒領之證件。九、現(曾)逾期停留。十、申請時,申請人、旅行業或代申請人現(曾)為虛偽之陳述、隱瞞重要事實或提供虛偽不實之相片、文書資料。十一、現(曾)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有脫團或行方不明之情事。十二、隨行人員(曾)較…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18條 …通報檢疫單位,實施檢疫措施。入境後大陸地區帶團領隊及臺灣地區旅行業負責人或導遊人員,如發現大陸地區人民有不適或疑似感染傳染病者,除應就近通報當地衛生主管機關處理,協助就醫,並應向交通部觀光局通報。機場、港口人員發現大陸地…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19條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應依旅行業安排之行程旅遊,不得擅自脫團。但因傷病、探訪親友或其他緊急事故需離團者,除應符合交通部觀光局所定離團天數及人數外,並應向隨團導遊人員申報及陳述原因,填妥就醫醫療機構或拜訪人姓名、電…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20條 …團之通報者,應即聯繫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治安機關,並告知接待之旅行業或導遊轉知其同團成員,接受治安機關實施必要之清查詢問,並應協助處理該團之後續行程及活動。必要時,得依相關機關會商結果,由主管機關廢止同團成員之入境許可。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21條 旅行業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應指派或僱用領取有導遊執業證之人員,執行導遊業務。前項導遊人員以經考試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有關機關考試及訓練合格,領取導遊執業證者為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一日前已經交通部觀…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22條 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辦理接待符合第三條第一款、第二款或第五款規定經許可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或辦理接待經許可自國外轉來臺灣地區觀光之大陸地區人民業務,應遵守下列規定:一、旅行業應詳實填具團體入境資料(含旅客名單、行程表、購物…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23條 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其團費品質、租用遊覽車、安排購物及其他與旅遊品質有關事項,應遵守交通部觀光局訂定之旅行業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旅遊團品質注意事項。前項旅行業接待之團體為第四條第…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24條 主管機關或交通部觀光局對於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得視需要會同各相關機關實施檢查或訪查。旅行業對前項檢查或訪查,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25條 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該大陸地區人民,除符合第三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外,有逾期停留且行方不明者,每一人扣繳第十一條第一項保證金新臺幣五萬元,每團次最多扣至新臺幣一百萬元;逾期停留且行方不明情節重大…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25-1條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來臺從事個人旅遊逾期停留者,辦理該業務之旅行業應於逾期停留之日起算七日內協尋;屆協尋期仍未歸者,逾期停留之第一人予以警示,自第二人起,每逾期停留一人,由交通部觀光局停止該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26條 旅行業違反第五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每違規一次,由交通部觀光局記點一點,按季計算。累計四點者,由交通部觀光局停止其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27條 …一條規定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之旅行業,不得包庇未經核准或被停止辦理接待業務之旅行業經營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業務。未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接待或被停止辦理接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觀光之旅行業,亦不得經…
- 行政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29條 有關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應行注意事項及作業流程,由交通部觀光局定之。
- 行政交通部觀光局組織條例 第2條 …導事項。三、民間投資觀光事業之輔導及獎勵事項。四、觀光旅館、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證照之核發與管理事項。五、觀光從業人員之培育、訓練、督導及考核事項。六、天然及文化觀光資源之調查與規畫事項。七、觀光地區名勝、古蹟之維護,及風景…
- 行政交通部處務規程 第6條 …九、國際觀光旅館、觀光旅館興建、管理之督導及考核事項。二十、旅行業與導遊人員管理之督導及考核事項。二十一、國內外觀光宣傳之督導及考核事項。二十二、其他有關鐵路、公路及觀光事項。
- 行政旅行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2條 旅行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其為綜合旅行業及甲種旅行業者,並應訂定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以下簡稱維護計畫)。前項維護計畫之訂定,綜合旅行業及甲種旅行業應…
- 行政旅行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3條 旅行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得參酌第四條至第二十條規定,訂定適當之安全維護管理措施。綜合旅行業及甲種旅行業訂定之維護計畫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下列項目必要時得予整併:一、配置管理人員及相當資源。二、界定個人資料之範圍並定期…
- 行政旅行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4條 旅行業應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依特定目的之必要性,界定所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類別或範圍,並定期清查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現況。前項清查發現有下列情形者,旅行業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
- 行政旅行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第5條 旅行業為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關於告知義務之規定,應採取下列方式:一、檢視蒐集、處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二、檢視蒐集、處理之個人資料,是否符合免告知之事由;其不符者,依據資料蒐集之情形,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