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第24條 法規: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 類別: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24條 主管機關或交通部觀光局對於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業務,得視需要會同各相關機關實施檢查或訪查。旅行業對前項檢查或訪查,應提供必要之協助,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