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管理規則 第71條 法規:旅行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觀光目 第五章 附則 第71條 旅行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交通部觀光署得公告之:一、保證金被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扣押或執行者。二、受停業處分或廢止旅行業執照者。三、無正當理由自行停業者。四、解散者。五、經票據交換所公告為拒絕往來戶者。六、未依第六十六條規定辦理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