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1條旅行業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交通部觀光署得公告之:一、保證金被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扣押或執行者。二、受停業處分或廢止旅行業執照…
- 第72條甲種旅行業最近二年未受停業處分,且保證金未被強制執行並取得經中央觀光主管機關認可足以保障旅客權益之觀光公益法人會員資格者…
- 第73條旅行業受停業處分者,應於停業始日繳回交通部觀光署發給之各項證照;停業期限屆滿後,應於十五日內申報復業,並發還各項證照。
- 第74條旅行業依法設立之觀光公益法人,辦理會員旅遊品質保證業務,應受交通部觀光署監督。
- 第75條旅行業符合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六目規定者,得檢附證明文件,申請交通部觀光署依規定發還保證金。旅行業因戰爭、傳染病或其他…
- 第76條依本規則徵收之規費,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 第77條民國八十一年四月十五日前設立之甲種旅行業,得申請退還旅行業保證金至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及第四目規定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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