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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 9 頁- 行政會計法 第84條 …之分會計至少保存五年。其屆滿各該年限者,在總會計經行政長官及審計機關之同意,得移交文獻機關或其他相當機關保管之;在單位會計、附屬單位會計及分會計應經該管上級機關與該管審計機關之同意,始得銷毀之。但日報、五日報、週報、旬報…
- 行政會計法 第90條 …公債、特種財物及特種基金等主管機關之報告發生差額時,應由該管審計機關核對,並製表解釋之。
- 行政會計法 第109條 …,應即呈報該管上級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及所在機關長官與該管審計機關,分別轉呈各該管最上級機關,非經審計機關認為其對於良善管理人應有之注意並無怠忽,且予解除責任者,應付懲戒。遇有前項情事,匿不呈報者,從重懲戒。因第二項或…
- 行政有線廣播電視事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第9條 …之考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並副知所屬議會及審計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經本會通知補充說明、提供資料而不補充或不提供,或依考核結果有應改善事項而不改善者,本會得通知其所屬議會及審計機關。
- 考試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19條 …權責機關核准而自定項目及數額支給或不依規定項目及數額支給者,審計機關應不准核銷,並予追繳。銓審互核實施辦法,由銓敘部會同審計部定之。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91條 …關製發審定函,送服務機關轉發退休人員、資遣人員或遺族,並副知審計機關、支給機關、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及服務機關。前項經審定退休、資遣給與、遺屬一次金、遺屬年金或撫卹者,其退撫給與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依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發放。
- 考試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111條 …構之財務、會計報表、預決算等,應送主管機關、財政或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單位)或民意機關核備。三、所稱業務控制權,指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之營運政策決定、業務計畫書、業務運作規章、營運計畫或基金計畫書等,應送主管機關核備。
- 考試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細則 第19條 …構之財務、會計報表、預決算等,應送主管機關、財政或主計機關、審計機關(單位)或民意機關核備。三、所稱業務控制權,指財團法人或事業機構之營運政策決定、業務計畫書、業務運作規章、營運計畫或基金計畫書等,應送主管機關核備。前項…
- 考試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30條 …機關任用人員,違反本法規定者,銓敘部應通知該機關改正,並副知審計機關,不准核銷其俸給;情節重大者,應報請考試院逕予降免,並得核轉監察院依法處理。
- 監察審計部臺灣省花蓮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3條 …灣省花蓮縣審計室(以下簡稱本室)辦理花蓮縣財務審計事務,並依審計機關辦理鄉鎮縣轄市財務審計辦法之規定,辦理花蓮縣各鄉、鎮、縣轄市[以下簡稱鄉(鎮、市)]財務審計事務。
- 監察審計部臺灣省南投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3條 …灣省南投縣審計室(以下簡稱本室)辦理南投縣財務審計事務,並依審計機關辦理鄉鎮縣轄市財務審計辦法之規定,辦理南投縣各鄉、鎮、縣轄市[以下簡稱鄉(鎮、市)]財務審計事務。
- 考試聘用人員聘用條例 第8條 各機關聘用人員不合本條例規定者,其所支經費,審計機關應不予核銷。
- 監察審計部臺灣省雲林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3條 …灣省雲林縣審計室(以下簡稱本室)辦理雲林縣財務審計事務,並依審計機關辦理鄉鎮縣轄市財務審計辦法之規定,辦理雲林縣各鄉、鎮、縣轄市[以下簡稱鄉(鎮、市)]財務審計事務。
- 監察審計部臺灣省新竹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3條 …灣省新竹縣審計室(以下簡稱本室)辦理新竹縣財務審計事務,並依審計機關辦理鄉鎮縣轄市財務審計辦法之規定,辦理新竹縣各鄉、鎮、縣轄市[以下簡稱鄉(鎮、市)]財務審計事務。
- 監察審計部臺灣省嘉義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3條 …灣省嘉義縣審計室(以下簡稱本室)辦理嘉義縣財務審計事務,並依審計機關辦理鄉鎮縣轄市財務審計辦法之規定,辦理嘉義縣各鄉、鎮、縣轄市[以下簡稱鄉(鎮、市)]財務審計事務。
- 監察審計部臺灣省彰化縣審計室辦事細則 第3條 …灣省彰化縣審計室(以下簡稱本室)辦理彰化縣財務審計事務,並依審計機關辦理鄉鎮縣轄市財務審計辦法之規定,辦理彰化縣各鄉、鎮、縣轄市[以下簡稱鄉(鎮、市)]財務審計事務。
- 監察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3條 審計機關依本法第八條規定委託其他審計機關辦理之審計事務,或依本法第九條規定委託其他機關團體或專門技術人員辦理審計上涉及特殊技術及監視、鑑定等事項,應將委託事務範圍及其他必要事項,以書面通知之。受委託審計機關所作決定,應負…
- 監察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4條 審計機關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派員赴各機關就地辦理審計事務,或辦理送審機關之抽查審計,其得因應業務實際需要,對偏遠地區相同屬性機關,派員於指定地點就鄰近區域各機關採行定點一併查核,並通知被審核機關檢送相關資料。
- 監察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6條 審計人員赴各機關執行職務,應提示審計機關派遣文件。
- 監察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7條 審計人員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使用之審計部稽察證,由該管審計機關長官核發,稽察證須載明事由、地點、時日及持用人職別姓名。稽察證使用規則,由審計部定之。
- 監察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8條 審計機關行使稽察職權,有需各機關團體協助時,各機關團體應負協助之責。
- 監察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執行職務,應於每一機關任務完畢後,隨即製作翔實報告,陳報該管審計機關核辦,除特殊案件經呈奉核准者外,其報告不得超過二十日。
- 監察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13條 審計機關依本法規定發出之通知,應取得送達日期之回證或以掛號郵件送達。同一案件,受通知之機關有二個以上時,應分別送達。
- 監察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審計機關發給各機關之審核通知,除涉及修正、剔除、繳還或賠償事項,應依本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五條之規定處理外,其餘通知事項,亦應限期將辦理情形,函復審計機關。被審核機關如有逾期未函復者,審計機關應予催告,經催告後,仍不函復…
- 監察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15條 受通知處分之機關,應依通知之內容執行,並將處分結果報告審計機關。
- 監察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16條 審計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案件,應以副本抄送監察院。其情節重大者,應專案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俟監察院決定後再行通知各該機關。
- 監察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17條 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審計機關移送法辦之案件,或有關財務訴訟案件之曾經審計程序者,司法機關為明瞭案情或蒐集證據,得向審計機關查詢或調閱有關案卷,其經辦案件之審計人員,不受傳訊,但有涉及私人行為者,不在此限。
- 監察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會計報告,有關剔除、減列、繳還、賠償事項之聲復,應詳為覆核,分別予以准駁,於全案決定後,發給核准通知。
- 監察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19條 審計機關對於依本法第二十七條再審查案件所為之決定,各機關仍堅持異議者,得於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聲請覆核,原核定之審計機關應附具意見,檢同關係文件,陳送上級審計機關覆核,原核定之審計機關為審計部時,不予覆核。聲請覆核…
- 監察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20條 審計機關對於聲請覆議、再審查及聲請覆核案件所為之准駁,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為之逕行決定,及第七十七條所為之免除賠償責任或糾正之處置,均應以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