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俸給法 第19條 法規:公務人員俸給法 類別:考試 › 銓敘部 › 俸給目 相關法規 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19條 各機關不得另行自定俸給項目及數額支給,未經權責機關核准而自定項目及數額支給或不依規定項目及數額支給者,審計機關應不准核銷,並予追繳。銓審互核實施辦法,由銓敘部會同審計部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