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12條 法規:審計法施行細則 類別: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相關法規 審計法母法 第12條 審計人員在外執行職務,應於每一機關任務完畢後,隨即製作翔實報告,陳報該管審計機關核辦,除特殊案件經呈奉核准者外,其報告不得超過二十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