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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審計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審計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規定通知各該機關長官處分之案件,應以副本抄送監察院。
其情節重大者,應專案報請監察院依法處理,俟監察院決定後再行通知各該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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