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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審計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法規章節: 第20條

審計機關對於聲請覆議、再審查及聲請覆核案件所為之准駁,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為之逕行決定,及第七十七條所為之免除賠償責任或糾正之處置,均應以審計會議或審核會議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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