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法施行細則 第18條 法規:審計法施行細則 類別:監察 › 審計部 › 審計目 相關法規 審計法母法 第18條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會計報告,有關剔除、減列、繳還、賠償事項之聲復,應詳為覆核,分別予以准駁,於全案決定後,發給核准通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