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官」的搜尋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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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18-1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必要時,得使用通知書,通知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到場。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並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受通知人之姓名、性別、…
  2.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18-2條 少年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必要時,得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
  3.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18-3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經通知,逕行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強制少年到場:一、逃匿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匿之虞。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串證之虞。三…
  4.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18-4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同行之: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同觸犯刑罰法律。二、少年於收容、羈押、執行感化教育或徒刑之執行中脫逃。三、有事實足認為觸…
  5.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18-5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同行觸犯刑罰法律之少年,應自同行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指派妥適人員,將少年連同卷證,護送該管少年法院處理。但法官通知其即時護送者,應即護送。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發現被逕行拘提之人為少年者,應依前項…
  6.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18-6條 前條規定,於檢察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接受或發現被逮捕之人為少年時,準用之。前項少年所觸犯之刑罰法律顯係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填載不護送報告書,以傳真或其他適當方…
  7.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18-7條 司法警察官因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必要時,得準用刑事訴訟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關於人證、鑑定、搜索、扣押、證據保全及通訊監察之規定,逕向該管少年法院聲請或陳報之。
  8.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23條 同行書由執達員、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之。同行書應備三聯,執行同行時,應各以一聯交應同行人及其指定之親友,並應注意同行人之身體及名譽。執行同行後,應於同行書內記載執行之處所及年、月、日;如不能執行者,記載其情形,由執行…
  9.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 第23-1條 …之理由。四、應護送之處所。少年經尋獲後,少年調查官、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逕行護送少年至應到之處所。協尋於其原因消滅或顯無必要時,應即撤銷。撤銷協尋之通知,準用第一項之規定。
  10. 司法少年事件處理法施行細則 第10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兒童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應依本法第八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移送該管少年法院。不論何人知兒童有前項之行為者,得向該管少年法院報告。前二項規定自本法修正刪除第八十…
  11. 司法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3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如需經法官同意始得於夜間詢問少年者,應先以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法官許可,並將許可之書面、電話紀錄或傳真覆函附於警卷內。
  12. 司法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5條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但書所定之少年現行犯、準現行犯,得填載不解送報告書,以傳真或其他適當式,報請法官許可後,不予解送,逕行釋放。但法官未許可者,應即解送。
  13. 司法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6條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前條規定不解送少年時,應將法官批示許可不解送報告書附於警卷內,檢同相關卷證於七日內將案件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庭)處理。
  14. 司法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7條 法官對於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移送或報告之少年事件,認為調查未完備者,得於收案後十日內以書面敘明應調查或補足之部分,並指定期間將卷證發回命其補足或發交其他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於限定之期間內補正。
  15. 司法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11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同行時,應於同行書記載之期限內執行之。如不能執行者,應於同行書內記載其情形並簽名,於上開期限屆滿後三日內提出少年法院(庭)。
  16. 司法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21條 對於協助少年法院(庭)執行職務之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該管法院院長應依調度司法警察條例之規定,切實獎懲。
  17. 行政少年輔導委員會設置及輔導實施辦法 第8條 少輔會接獲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法院、對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或從事少年保護輔導相關機關(構)轉介少年案件,或少年本人主動通知或請求後,應於受理後十四日內判斷有無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情形,並決定是否開案輔導;…
  18. 行政少年輔導委員會處理曝險行為有關物品辦法 第2條 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法院、對於少年有監督權人、少年之肄業學校、從事少年保護事業之機關、機構或少年,依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為通知或請求時,對於少年有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行為所用、所生或所得之物,應一併送交少年輔…
  19. 行政跟蹤騷擾防制法 第18條 …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之罪,須告訴乃論。檢察官偵查第一項之罪及司法警察官因調查犯罪情形、蒐集證據,認有調取通信紀錄及通訊使用者資料之必要時,不受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限制。
  20. 行政軍事營區安全維護條例 第7條 …為者,得依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八條規定逕行逮捕,並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前三項安全檢查、強制驅離、其他必要措施之實施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1. 行政執行拘提逮捕解送使用戒具實施辦法 第4條 …送職務時,得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使用戒具:一、法官、檢察官指揮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所屬法院或檢察署法警。二、法院或檢察署之法警。三、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22. 行政通訊使用者資料管理辦法 第2條 …項規定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應將進行調取之文件附卷,以備查考。司法警察官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一項及第十項規定調取通訊使用者資料,應於立案後,具名填載申請表單,經機關首長、主管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始得調取,並應留存表單附卷,以…
  23. 行政網路流量紀錄管理辦法 第8條 司法警察官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項規定聲請調取網路流量紀錄,應備文載明案由及所涉法條、調取種類、預定調取期間、執行機關、聲請理由,並檢附調查資料釋明網路流量紀錄於本案之調查有必要性及關連性,向有管轄權之檢察機關為…
  24. 行政網路流量紀錄管理辦法 第11條 …、有無獲得調取網路流量紀錄及救濟程序,陳報法院通知受調取人。司法警察官依本法第十一條之一第三項調取網路流量紀錄,應於調取網路流量紀錄結束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敘明前項之通知內容,報由檢察官陳報法院審核,由法院通知受調取人。前…
  25. 行政取締或舉發違反海洋保育法案件獎勵辦法 第2條 …員、民眾、法人或團體。前項執法人員係指警察、海巡人員及其他具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身分之人員。
  26. 司法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 第3條 …私部門。本辦法所稱協助執行者,指受法院、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指示,協助設置實施特殊強制處分科技軟硬體設備及器材之事務性、技術性工作者。本辦法所稱另案偵辦,指依檢察案件編號計數分案報結實施要點,已按年度…
  27. 司法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 第4條 …,釋明有繼續實施之必要,於期間屆滿之二日前,向該管法院為之。司法警察官依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或依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六規定向檢察官報請者,應備文載明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五第一項所列之事項、建置科技…
  28. 司法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 第11條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為調查犯罪情形或蒐集證據,得分別依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經由所屬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書面同意,並登載案件編號於實施特殊強制處分工作紀錄表,載明書面同意之時間、實施之起迄時間、方式、內…
  29. 司法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 第15條 …判,避免受調查人經裁判確定後,為規避執行而逃匿,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依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六之規定,由該管檢察官指揮,實施調查。
  30. 司法刑事訴訟特殊強制處分執行辦法 第18條 法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於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十四日訂定之條文施行前,依本法實施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一至第一百五十三條之三及第一百五十三條之六之特殊強制處分,仍應依本辦法施行後之法定程序實施、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