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11條 法規: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11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同行時,應於同行書記載之期限內執行之。如不能執行者,應於同行書內記載其情形並簽名,於上開期限屆滿後三日內提出少年法院(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