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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前條規定不解送少年時,應將法官批示許可不解送報告書附於警卷內,檢同相關卷證於七日內將案件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庭)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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