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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如需經法官同意始得於夜間詢問少年者,應先以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法官許可,並將許可之書面、電話紀錄或傳真覆函附於警卷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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