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司法警察機關逮捕、拘提少年,應自逮捕、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指派妥適人員,將少年連同卷證,送請少年法院(庭)處理。但法官命其即時解送者,應即解送。前項情形,其關係人之談話筆錄或有關證據,如因情形緊急,不及蒐集調查者,得由原承辦之司法警察機關,於三日內補送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