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3條 法規: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3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如需經法官同意始得於夜間詢問少年者,應先以電話、傳真或其他適當方式報請法官許可,並將許可之書面、電話紀錄或傳真覆函附於警卷內。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