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第6條 法規:少年法院(庭)與司法警察機關處理少年事件聯繫辦法 類別:司法 › 院本部 › 少年及家事目 第6條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依前條規定不解送少年時,應將法官批示許可不解送報告書附於警卷內,檢同相關卷證於七日內將案件移送該管少年法院(庭)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