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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 35 頁- 行政動物收容處所設置組織準則 第2條 …十四條第一項設置,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或指定之收容、管理動物處所或場所。二、收容量:指收容處所依其可供動物活動區域面積,以每隻動物提供五平方公尺計算之可飼養數量。三、獸醫:指收容所依法任用之公職獸醫師及聘僱之獸醫師(…
- 行政動物收容處所設置組織準則 第3條 收容處所應置主管一人,綜理業務,並依其收容量每一百隻動物置獸醫一人以上;每四十隻動物置工作人員一人以上。前項人員,由地方主管機關派充或聘僱之。
- 行政動物收容處所設置組織準則 第4條 動物收容處所之設施,應包含動物舍、運動場、辦公室、醫療室、人道處理室、儲藏室、污水處理設施。前項動物舍應含隔離作業區、認領養區及針對傷病、哺乳、幼年動物規劃特殊留置區。
- 行政屠宰作業準則 第3條 屠宰場場區應禁止飼養動物。但飼養警戒用犬時應適當管理,以防止污染。
- 行政屠宰作業準則 第12條 …洗淨或適當處理。二、繫留欄及走道應保持清潔,減少任何可能造成動物疼痛或傷害之突出或尖銳物品及其他不必要之障礙,並應裝設運輸走道及趕畜斜坡專用地板,以供家畜自然站立;走道設計應避免尖角,或與動物行進方向相反、干擾其前進行為…
- 行政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第25條 屠宰場因受可危害人體及動物健康之病原體污染時,應依屠宰衛生檢查獸醫師指示,以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消毒方法消毒。
- 行政屠宰衛生檢查規則(890419訂定) 第26條 非家畜、家禽之動物其屠宰衛生檢查,得準用本規則規定。
- 行政鳥類輸出產地檢疫作業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鳥類輸出產地檢疫作業辦法 第2條 家禽以外之鳥綱動物(以下簡稱鳥類),其輸出人或飼養者(以下簡稱申請人)申請於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記載下列事項之一者,應事先依本辦法執行輸出產地檢疫:一、輸出鳥類、其來源鳥群或其飼養場所為接受我國政府獸醫或動物健康管理部門監…
- 行政鳥類輸出產地檢疫作業辦法 第3條 …出前,填具輸出鳥類登記申請書,向飼養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機關)辦理輸出鳥類登記。
- 行政鳥類輸出產地檢疫作業辦法 第4條 申請人依前條辦理輸出鳥類登記後,動物防疫機關應派員至其飼養場所(以下簡稱登記飼養場所)確認申請書相關資料。前項資料經動物防疫機關確認無誤後,發給衛生管理紀錄卡,並隨機抽樣檢驗,且後續每九十日派員隨機抽樣檢驗。
- 行政鳥類輸出產地檢疫作業辦法 第5條 自動物防疫機關發給衛生管理紀錄卡之日起,申請人應辦理下列事項:一、詳實記載衛生管理紀錄卡,並保存二年,以備動物防疫機關查核。二、於前條所定每九十日抽樣日期前五日至二十日內,通知動物防疫機關派員隨機抽樣檢驗。三、自其他登記…
- 行政鳥類輸出產地檢疫作業辦法 第6條 動物防疫機關辦理前二條之隨機抽樣檢驗,應送請本條例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具實驗室能力試驗證明之機關、學術或研究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機構)檢驗血球凝集表面抗原分型之第五亞型及第七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以下簡稱H5及H7亞…
- 行政鳥類輸出產地檢疫作業辦法 第7條 本辦法之抽樣檢驗,應由動物防疫機關抽樣、封裝後,自行或交由申請人送驗,或由申請人另委託獸醫師於動物防疫機關之監督下抽樣,並由動物防疫機關封裝後,自行或交由申請人送驗。依前項交由申請人送驗者,其保存及寄送方式,應遵照動物防…
- 行政鳥類輸出產地檢疫作業辦法 第8條 申請人向動物防疫機關申請核發輸出鳥類健康證明書者,應於鳥類輸出十四日前,提出申請。前項申請,經動物防疫機關確認符合下列規定者,始得核發輸出鳥類健康證明書。一、申請日前最後二次依第四條第二項規定隨機抽樣檢驗H5及H7亞型家…
- 行政鳥類輸出產地檢疫作業辦法 第9條 …場所之鳥類或家禽接觸。申請人未依第五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通知動物防疫機關抽樣檢驗,或其登記飼養場所之鳥類不符前項規定者,動物防疫機關應廢止其輸出鳥類登記、輸出鳥類健康證明書,並通知申請人及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
- 行政鳥類輸出產地檢疫作業辦法 第10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申請人,於鳥類輸出前向動物防疫機關申請檢驗指定疫病者,動物防疫機關應依第七條抽樣檢驗,並將檢驗結果記載於輸出鳥類健康證明書或另行核發證明文件。前項抽樣之數量,依輸入國指定;輸入國未指定時,依第六條第二…
- 行政鳥類輸出產地檢疫作業辦法 第11條 …申請人應檢附輸出鳥類健康證明書或前條第一項證明文件,向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申請輸出檢疫;經檢疫符合輸入國要求並取得第二條第一項之輸出動物檢疫證明書後,始得輸出。前項輸出鳥類來自不同飼養場所時,應分別檢附各飼養場所之輸出鳥類…
- 行政鳥類輸出產地檢疫作業辦法 第12條 申請人於其鳥類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並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導,迅速隔離及為必要之措施:一、罹患動物傳染病。二、疑患動物傳染病。三、病因不明死亡。
- 行政輸入應施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輸入應施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 第2條 …執行追蹤檢疫之輸入應施檢疫物,為犬、貓及其他完成隔離檢疫之活動物,且經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評估,有追蹤健康狀況以確保檢疫安全之必要者。
- 行政輸入應施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 第3條 輸入應施檢疫物需於輸入後進行追蹤檢疫者,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應於檢疫合格放行後三日內,將該批應施檢疫物之資料,通知該批應施檢疫物飼養所在地之動物防疫機關(以下簡稱動物防疫機關)辦理追蹤檢疫。動物防疫機關接到前項通知,應立即…
- 行政輸入應施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 第4條 追蹤檢疫期間自放行日起三個月,動物防疫機關應每月派員前往查核該批應施檢疫物之健康狀態。輸入應施檢疫物為犬貓者,得由所有人或管理人依動物防疫機關所定時間將犬貓送至指定地點接受查核。動物防疫機關辦理犬貓追蹤檢疫查核,得委託所…
- 行政輸入應施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 第5條 追蹤檢疫期間,應施檢疫物應由專人集中飼養管理。其他動物與應施檢疫物合併飼養者,應一併納入觀察。
- 行政輸入應施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 第6條 …管理人發生異動,應施檢疫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於異動前七日內通知動物防疫機關。異動後飼養所在地為其他直轄市或縣(市)者,應由動物防疫機關通知異動後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並副知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
- 行政輸入應施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 第7條 …疫期間,應施檢疫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立即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動物防疫機關接獲報告後,應派員前往檢驗診斷及採取必要之處置,並視其情形通報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一、罹患動物傳染病。二、疑患動物傳染病。三、因病…
- 行政輸入應施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 第8條 動物防疫機關應於追蹤檢疫期滿後十日內,填報輸入應施檢疫物追蹤檢疫報告表通知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
- 行政檢舉違反動物保護法案件獎勵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動物保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二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行政藥師從事中藥製劑製造供應及調劑應修習中藥課程標準 第2條 …他加工調製方法之研究與實驗。五、生藥學七學分:包括藥用植物、動物、礦物學及各該藥物構造之鑑別藥理藥效分析與實驗研究。
- 行政傳染病防治法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第二十三條所稱各種已經證實媒介傳染病之飲食物品、動物或動物屍體,指經主管機關調查或檢驗其可致傳染於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