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應施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 第6條 法規:輸入應施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6條 追蹤檢疫期間,應施檢疫物飼養地點或所有人、管理人發生異動,應施檢疫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於異動前七日內通知動物防疫機關。異動後飼養所在地為其他直轄市或縣(市)者,應由動物防疫機關通知異動後所在地動物防疫機關,並副知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