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應施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 第8條 法規:輸入應施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8條 動物防疫機關應於追蹤檢疫期滿後十日內,填報輸入應施檢疫物追蹤檢疫報告表通知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