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應施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 第5條 法規:輸入應施檢疫物追蹤檢疫執行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5條 追蹤檢疫期間,應施檢疫物應由專人集中飼養管理。其他動物與應施檢疫物合併飼養者,應一併納入觀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