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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 7 頁-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44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所發行之再保險合約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後,其所屬合約如為不具裁量參與特性投資合約,應依第九號公報規範採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負債或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負債提存分入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合約準備金。
-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45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所發行之再保險合約如存在可區分之單一商品或勞務,應依第十五號公報規範計算各項履約義務所分攤交易價格衡量服務合約負債後提存分入服務合約準備金。
-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46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應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分入再保險業務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以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一、業務如屬財產保險業承保之保險商品範圍,所發行之再保險合約併入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計算自留業務後提存。二、業務如…
-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47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須提存之各種準備金,包含依再保險合約性質分別依據第十七號公報規範計算分出業務之保險合約資產、第九號公報規範計算分出業務之金融資產,以及基於業務屬性提存分出業務之其他準備金。前項分…
-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48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後,其所屬合約如符合第十七號公報之保險合約定義範圍,應依第十七號公報相關規範決定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或保費分攤法並計算其保險合約資產。其中再保險合約群組於原始認…
-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49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群組如適用一般衡量模型法者,就應依其所衡量之剩餘保障資產,提存分出責任準備金。前項剩餘保障資產係指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及第四十七條規定分別計算下列二款之和:一、於衡量日分攤至該群組…
-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50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群組如適用保費分攤法,無須依一般衡量模型法計算拆分履約現金流量及合約服務邊際,而係就所支付之再保費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就分出業務計算剩餘保障資產後,提存分出未滿期保費準備金。保險…
-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51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群組,應依其所選用之衡量模型計算已發生理賠資產後,提存分出賠款準備金。前項已發生理賠資產係指依第十七號公報規範及第四十七條規定之精算假設計算於衡量日分攤至該合約群組且與過去服務有…
-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52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經合併或分離完整判斷後,其所屬合約如為不具裁量參與特性投資合約,應依第九號公報規範採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或按攤銷後成本衡量之金融資產提存分出具金融商品性質之保險合約準備金。
-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53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保障期間超過一年之人身保險業務分出者,主管機關得視所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型態另行指定並提存分出特定長年期再保險業務準備金。前項分出特定長年期再保險業務準備金,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十二號公報規範扣除所得稅後之餘…
-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54條 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出業務,應就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分出業務之重大事故特別準備金,以及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一、業務如屬財產保險業承保之保險商品範圍,所持有之再保險合約併入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計算自留業務後提存。二、業務如屬人…
-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55條 …辦理保險法第一百四十七條所稱之其他危險分散機制業務,包含限額再保險或其他以移轉、交換或證券化等方式分散保險危險(簡稱新興工具)之非傳統再保險。除限額再保險屬分出業務型態,應依前節再保險分出業務規定外,新興工具應依合約型態…
- 行政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 第56條 …依本辦法提存各種準備金,除特別準備金外,應計算直接承保業務及再保險分入業務、再保險分出業務、自留業務、新興工具業務之相關金額外,並應配合主管機關核可之會計制度或會計處理原則規定之處理程序,編製相關報表,並記載於特設帳簿。…
- 行政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第7條 …算:簽證精算人員應確保保險業依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或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所提列各種準備金及其所採用精算假設具合理性,並合理確保各種準備金足以因應其保單未來之給付所需。若有提存不足,簽證精算人員應向保險業建議相…
- 行政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 第8條 …符合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所定資本適足等級之財產保險業及專業再保險業,應每五年進行複核作業。主管機關基於個別保險業之簽證報告品質、各種準備金提存之法令遵循及業務分布狀況,得調整前項複核時點及複核頻率,並得視需要另行指定應…
- 行政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第2條 專業再保險業之業務、財務及其他相關管理事項適用本辦法之規定,本辦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
- 行政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第3條 專業再保險業辦理再保險分入業務、分出業務及限額再保險或其他以移轉、交換或證券化等方式分散保險危險(簡稱新興工具)之非傳統再保險所須提存各種準備金,除特別準備金依第四條至第六條辦理外,其餘適用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第三十…
- 行政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第4條 專業再保險業對於自留業務提存之特別準備金應包括下列項目:一、異常業務損失特別準備金:指為因應發生異常業務損失所需支應之巨額再保賠款而提存之準備金。二、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指為因應各該險別損失率或再保賠款異常變動而提存之準…
- 行政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第5條 專業再保險業對於自留業務,應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異常業務損失特別準備金:一、各險應按自留再保費提存異常業務損失特別準備金,其提存比率為百分之一。但涉及地震、戰爭或恐怖主義攻擊之異常業務,得提高至百分之三。二、發生異常業務…
- 行政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第6條 專業再保險業對於自留業務,應按險別,依下列規定提存或處理危險變動特別準備金:一、各險之實際自留再保賠款扣除該險以異常業務損失準備金沖減後之損失率低於最近十五個會計年度之平均損失率時,專業再保險業應就其差額部分提存不低於百…
- 行政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第7條 專業再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之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適用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中有關直接承保業務以外之規定。
- 行政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第8條 專業再保險業於營業年度屆滿時,應將該年度再保險分入業務、再保險分出業務、自留業務、新興工具業務之各種準備金金額,經簽證精算人員查核簽證後,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格式及內容報送。
- 行政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第9條 專業再保險業國外投資總額,不得超過其資金百分之六十,且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規定之限制。
- 行政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第10條 專業再保險業應編製說明文件登載於公司網站或以書面備置於本公司營業處所,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說明文件首頁應記載公司名稱、公開依據。二、公司概況應記載公司地址、電話、傳真、負責人姓名、外國保險業並應記載本公司所在地、設立時…
- 行政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第11條 外國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其國外本公司財務健全,經提出其本公司制度之說明並聲明符合其本國法令者,得免依本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四以及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 行政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第12條 外國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者,其各種再保險準備金之提存,符合其本國法令及保險精算原理,並經簽證精算人員查核出具證明者,得不適用第三條至第八條之規定。
- 行政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第13條 外國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就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之處理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財務、業務管理事項,其本國法令或本公司制度有不低於我國法令之規定者,得提出其本國法令或本公司制度之說明,並出具已依…
- 行政外國保險業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本條文有附件第9條 …內部組織分工、人員招募培訓、業務發展計畫、未來五年財務預測、再保險政策。七、在本公司負責該公司財務業務決策之本國負責人姓名、國籍、職務及住所或居所之文件。八、預定負責人之姓名及其資格證明文件。九、最近三年度經其本國認可之…
- 行政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2條 …人住宅地震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地震保險基金)、財產保險業及專業再保險業辦理住宅地震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業務,應依本辦法之規定。
- 行政住宅地震保險危險分散機制實施辦法 第3條 …業應承保住宅地震危險,其所承保之本保險應全數向地震保險基金為再保險。地震保險基金依前項規定所承受之危險,應依下列機制分散:一、第一層限額新臺幣五十億元,移轉由本保險共保組織(以下簡稱共保組織)承擔。二、第二層限額新臺幣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