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第12條 外國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者,其各種再保險準備金之提存,符合其本國法令及保險精算原理,並經簽證精算人員查核出具證明者,得不適用第三條至第八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