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外國保險業專營再保險業務,就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資產評估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之處理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財務、業務管理事項,其本國法令或本公司制度有不低於我國法令之規定者,得提出其本國法令或本公司制度之說明,並出具已依其本國法令或本公司制度辦理之聲明,由在臺分公司負責人簽署並報經主管機關備查後,依其本國法令規定或本公司制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