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專業再保險業對於再保險業務尚未屆滿之有效合約或尚未終止之承保危險,應依據各險未到期之危險計算未滿期保費,並按險別提存未滿期保費準備金。前項準備金之提存方式,由簽證精算人員依各險特性與精算原則決定,報經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